up vote
0
答:,
1.101/12/26到職至106/08/07止,年資總計4年7個月餘,依106年1月1日生效之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4款,服務年資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特休假14天,爰此;您今年8月7日離職時之特休假為14天。
2.另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因此您如於8月7日離職時如有未休畢之特休假,依前述規定雇主需折算工資發給。
up vote
0
離職時必須以週年制方式結算特休,因此101/12/26到職,至105/12/26滿4年取得10天特休(105/12/26~106/12/25)。
因今年新修勞基法特休天數滿4年為14天,因此須補4天特休假,如預計在106/08/07離職時結算,未休的特休假須依法折算工資。
up vote
0
由於您未提到您公司特休採週年制還是曆年制計算
以下暫以週年制回答您的問題
101/12/26到職
105/12/26年資滿4年,享有舊制特休10天,使用期間至106/12/25
106/1/1新制上路,滿4年的新舊制差額4天,公司應該補給您,使用期間一樣至106/12/25
加起來有14天特休
106/8/7離職
假設您從105/12/26至106/8/7都未休特休
則舊制10天特休與新舊制差額的4天特休,全數應於離職時折現給您
(若有休,則需扣除已休天數後折現)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