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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日請假扣時數

請問一下,剛剛在line群跟別人辯論,發現了疑點

舉例來說,勞工在休假日加班,但是因為身體不適加班無法再進行了

這時候需要請假。但是那個人的論點覺得這個不合理,因為本來就是休息日,為什麼需要再請假?之前我看到的勞動部的範例是因為勞工已經答應要去上班。所以需要請假 (不論是病假還是什麼假) 但是那位朋友的意思是這樣請假的話就等於是在不需要上班的日子休假,還要再扣掉本來就不多的休假時數,這樣不合理.  但是我遇到的公司都是直接派人接手,並不會有所謂的扣休假時數。只是我想要釐清一下,就法律層次,到底是怎麼運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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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勞工於休息日同意出勤加班,中途如有事情無法續提供勞務者,應依勞工請假規則之請假事由辦理請假,據以扣減加班費,另休息日薪資業已包含在月薪內,因此請假免除的出勤義務是影響加班費的部分,並不會影響工資。

2.舉例說明勞工原答應休息日出勤加班4小時,在工作2小時之後因個人私事無法工作,需請兩小時事假,因此該日加班費為:休息日加班2小時依法以4小時計,在扣減2小時事假知時薪後核算加班費。

勞動部的解釋是,勞工同意在休息日加班,就有出勤的義務(所以可以領加班費),但如因勞工個人因素無法出勤,可依事由按勞工請假規則請假(免除出勤義務)。

因當天是休息日,工資照給(月薪制的就是含在月薪內了),上述請假免除的出勤義務是影響加班費的部分,並不會影響工資。

 

首先,依勞基法第39條(節錄):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這裡休假日指的是國定假日和特別休假(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3條

實務上,特休排休沒有限定以整日為單位,且如果排休後需出勤,多以銷假上班操作。
但國定假日若未調移,就是整日的概念。
故若單以法令來看,休假日約定加班,是要給整日工資的。
至於休息日,加班以4小時為單位,約定調移又有一定的範圍限制
在這些限制下,雇主在約定出勤加班時,勢必會要求加班足一定時數:
國定假日加班要給一日工資,就約定至少加班8小時
休息日以4小時為單位計加班費,就約定以4小時為單位加班

接著根據勞動部106/2/7回覆台北市政府的勞動條2字第1050133150號函釋
二、另依本法第39條規定,第36條所定之休息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爰無論勞工休息日當日出勤狀況為何,均不影響該日應照給之工資
三、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工作,勞工即有工作之義務,勞工當日因故未能依約定時數履行勞務之時段,可按其原因事實依勞工請假規則等各該法令規定請假;除依本法第39條工資照給外,當日出勤已到工時段之工資應先按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計算,請假時段再按休息日加成後工資之標準,依勞工請假規則等各該法令辦理。

另搭配(76)台內勞字第462952號函釋:
雇主如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事前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勞工即有在該休假日工作之義務,如勞工屆時未到工,除事先告知雇主或有正當理由者外,得由勞資雙方約定,予以曠工處分。

綜合以上看來,休息日答應加班,就有出勤的義務
勞工因個人因素無法出勤,要請假
不過請假只會扣加班費,不會扣本薪。與一般請假計新的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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