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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樣是否觸法?超時?

我面試的工作時段為04:00-15:30(含午休)_月休10天/薪資24,000

其他問題!?24K月薪 換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 100 元

正常來說8H後 我的加班費及誤餐費 這樣為多少!?

感覺已經超時工作又低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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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問題擬覆如下:

1.04:00-15:30(含午休):

  答:

      (1)早上4點到下午3點半,總計時數為11.5小時,中間如扣除1.5小時的休息時間,則每日出勤時數為10小時,

      (2)如有實施變形工時制(2週或4週變形)則屬正常工時範圍內,可不計列加班費。

      (3)但如未實施變形工時制,則每日超出正常工時8小時以外之2小時,應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計列加班費。

2.月休10天:

  答:

      (1)​依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      (2)爰此,勞基法出勤及休假日數係以《週》而非以《月》來計算。

      (3)所稱月休10天如不包含變形工時之《空班》,僅為《例假》與《休息日》應可符合一例一休之規定,惟仍需檢視每月之班表而定。

      (4)至於每月班表之排定,建請先排定例假日,再排休息日,最後排定國定假日,作為核算出勤日數及加班時數之依據。

3.薪資24,000,換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 100 元:

   答:月薪24,000除以法定工時240,每小時時薪100元無誤,感覺上較最低時薪133元為低,但月薪換算後之時薪係包含週六日休息也給薪,但基本時薪係不包含週六日,如果未出勤是沒有薪資的。

4.正常來說8H後 我的加班費及誤餐費 這樣為多少!?

   答:

     (1)延長工時之加班費,如未採取變形工時制,則超出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以外之時數,需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核予加班費。

     (2)至於加班是否給予誤餐費,因非勞基法所規範,應由勞資雙方議定之,一般企業員工加班因已給予加班費,通常不會再另給誤餐費。

因為無法得知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是多少,計算下來總共11.5小時含午休,假設午休是1.5小時,工作時間就是10小時,這必須要符合變形工時的企業才能這麼排班,如果不是則違法。

因為一日工時是10小時,則會有空班日出現,若月休10天中含空班日,可能會有假不足的情形產生,比較準確判定的方式是在班表上明確指出休的這10天,分別是哪10天?性質是什麼?

承上述,若月休10天中不含空班日,假期安排就會是夠的,但另外的問題就是工時超出的部分需給付加班費,初估下來月薪僅24000元,依目前最低工資標準21009顧忌,若含加班費給付應該會不足,因此雇主有違法之嫌。

您提供的資訊不太充足,底下先提供一些原則,供您參考:

工作時間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
所以如果所謂的休息時間可自由支配,可不計工時
您可能要先確認您的休息時間有多長、能否自由支配,才能進一步計算工時及工資

以月休10天來說,一年的假期計有120天,應該是夠的
不過必須先確認:
1.公司有沒有採用變形工時制度?有的話,應該依照變形工時制度訂出班表
並在班表上註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才能判斷是否符合法令要求
此外加班費計算才有依據
2.國定假日調移,應取得勞工同意。雇主應備的程序是否完備?

假設您的休息時間1.5小時,且可自由支配,不計工時
則您每日出勤10小時
月休10天,即出勤20~21天,工時最少200小時
然而依勞基法第30條第1項: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即使採彈性較高的四週變形工時制度,一樣要遵守四週工時160小時
假設以大月超過四週的3天,全部以變形工時10小時計算出勤,最多也才190小時
可見您每月工時絕對已超過正常工時,而且超過應該不只10小時,都應計算加班費
如果24000的工資,並未約定內含部份加班費、又沒另外給加班費
則雇主已經違法!

不過您提供的資料太少,實在無法幫您計算應有的加班費
此外,誤餐費不是法令要求的工資項目,由勞雇雙方約定,沒有一定的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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