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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特休問題

103年8/18到職,106年8/21離職特休如何計算?

熱門回應

由於您未提及公司採用週年制或曆年制計算特休,暫以法令預設的週年制回答

103/8/18到職
105/8/18年資滿二年,享有舊制特休7天,使用期限至106/8/17
106/1/1新制上路,新舊制差額3天,公司應補給您,使用期間一樣至106/8/17
106/8/18年資滿三年,享有新制特休14天,使用期間至107/8/17

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只要106/8/18當天在職,就取得這14天的資格
106/8/21離職,若14天都未休,應全數折算工資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條第2項第1款:
一、發給工資之基準:
(一)按勞工
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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