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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

新舊制度轉換⋯反而被追討舊制多發生的特休

老師您好!
公司原本曆年制但因為現在改為週年制!之前我分別在2013年2014年各請了半年的育嬰留停!!
現在因為2017新制!
請問公司是可以追溯之前分別在
2013年(7天)
2014年(7天)
已經給予我的特休時數?
因為⋯新制!現在公司反而要追討舊制度應該也已經給予我的時數⋯
請問舊制產生的時數若是比新制多⋯
公司是可以在新制中追討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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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所稱之《基準》係屬最低標準,亦即事業單位所提供之勞動條件不能低於勞基法之規定,但可優於勞基法之規範,因此特休假如有優於勞基法之規範自當依所訂標準處理。

2.另特休假係依服務年資核算,但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不予採計需與扣除,併此陳明!

依法規意旨來說,如果有多給薪資或假期,確實是可以要回來的,

只是為什麼會有多給的情形,您還是要問清楚,
一般來說,育嬰留停期間,是不算年資的,
所以,算年資時,是應該扣除該期間(育嬰留停),
但若公司有承諾說,留停期間不扣年資,亦不影響特休假,則仍屬有效
所以,還是請您跟人資這部份去了解計算方式,
如果是公司願意多給,如今不給,則可主張不得要回,
但如果是公司算錯了,則自然有權要回。
至於新制實施,是有利勞工的,並不會因為新制,而導致勞工吃虧的情形。

不好意思相關資訊有點太少,從目前知道的範圍來看,若公司原本的特休假制度沒有優於法令的話,無論曆年制或週年制之間的轉換,都不應低於法定規定的天數。

照理來說,公司不應該因為制度更改就產生之前多給的特休天數,更遑論追討的事情。

不過確實可能是之前曾經留停過,因為留停期間的年資不計,有計算錯誤的可能性存在,建議再次詢問公司人資詳細的計算方式較為恰當。

您雖未提及您的到職日
不過從2013、2014的特休天數來看,公司應該沒有優於勞基法的狀況
除非公司特休為預給制
如果您是2012/1/27以後到職;或2012年有部份特休,則公司有可能是有優給的狀況
如果您於2011/11/8以前到職,甚至可能其實公司制度是有少給的狀況
除了上面提到的預給制狀況以外,基本上舊制給假天數不會比新制多

比較合理的推論是:
公司要追討您特休,可能與新舊制轉換無直接相關
而可能是在轉換過程中,發現其實「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年資
假設您2012/12/1到職,在未扣留停期間年資之前,2013、2014曆年制特休均為7天
2017/1/1要從曆年制改週年制時,您的年資是滿4年的狀態
但其實兩段留職停薪半年,均不計年資,2017/1/1實際年資應該是滿3年的狀態
因此自留停以來,都因未扣留停年資,使得特休也多算了

如果上面的猜測沒錯
則從主管機關的角度,這是優於勞基法的給假,而優給的部份,主管機關並不會過問
而對公司來說,重新正確計算年資是必要的
但若追討多給的特休,這部份可能就有點爭議
畢竟是公司人資/人事在計算年資方面發生錯誤,不應該歸責勞工
且事隔二、三年,追討則有損公司氣度
比較有可能是人資/人事為彌補錯誤而做的決定
公司應耐心對員工說明,取得諒解與同意,而非逕行宣告追討

若是上面的推論有誤,的確是公司原本優於勞基法,現在要取消
則可參閱:『曹新南專欄』優於勞基法的部分 公司可以直接片面調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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