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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年制改週年制但期間請過育嬰留停

老師您好!
公司原本曆年制但因為現在改為週年制!之前我分別在2013年2014年各請了半年的育嬰留停!!
現在因為2017新制!
請問公司是可以追溯之前分別在
2013年(7天)
2014年(7天)
已經給予我的特休時數?
因為⋯新制!現在公司反而要追討舊制度應該已經給予我的時數⋯
請問舊制產生的時數若是比新制多⋯
公司是可以在新制中追討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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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雖未提及您的到職日
不過從2013、2014的特休天數來看,公司應該沒有優於勞基法的狀況
除非公司特休為預給制
如果您是2012/1/27以後到職;或2012年有部份特休,則公司有可能是有優給的狀況
如果您於2011/11/8以前到職,甚至可能其實公司制度是有少給的狀況
除了上面提到的預給制狀況以外,基本上舊制給假天數不會比新制多

比較合理的推論是:
公司要追討您特休,可能與新舊制轉換無直接相關
而可能是在轉換過程中,發現其實「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年資
假設您2012/12/1到職,在未扣留停期間年資之前,2013、2014曆年制特休均為7天
2017/1/1要從曆年制改週年制時,您的年資是滿4年的狀態
但其實兩段留職停薪半年,均不計年資,2017/1/1實際年資應該是滿3年的狀態
因此自留停以來,都因未扣留停年資,使得特休也多算了

如果上面的猜測沒錯
則從主管機關的角度,這是優於勞基法的給假,而優給的部份,主管機關並不會過問
而對公司來說,重新正確計算年資是必要的
但若追討多給的特休,這部份可能就有點爭議
畢竟是公司人資/人事在計算年資方面發生錯誤,不應該歸責勞工
且事隔二、三年,追討則有損公司氣度
比較有可能是人資/人事為彌補錯誤而做的決定
公司應耐心對員工說明,取得諒解與同意,而非逕行宣告追討

若是上面的推論有誤,的確是公司原本優於勞基法,現在要取消
則可參閱:『曹新南專欄』優於勞基法的部分 公司可以直接片面調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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