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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後特休假的問題

各位專家老師你們好
我有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後特休假的問題
我於92年3月5日到職,一直在同家公司上班於104.7.2時請了育嬰假2年,所以是在106.7.1日復職.在留停前已將特休休完才留停。

問題1:
      我現在復職一直到明年107.3.5止是沒有特休假可以休的嗎?
問題2:
      承上以新的一例一休的制度來說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我明年107.3.5日起是不是會有17日的特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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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92年3月5日到職至104/7/1服務年資滿12年,104/7/2至106/7/1留職停薪2年之年資不採計,因此在留職停薪前已休畢應有之特休假,復職時當無特休假可休。

2.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一項第5款略以:服務年資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 第6款:十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因此到明(107)年3月5日起應會有19日的特休假。

如果在104/7/2留停離開公司時,已經將特休假結清了(通常會這樣做),那麼106/7/1復職時,因為還是滿12年未滿13年的情況,是暫時沒有特休假的,要等107/3/5才滿13年,可有19天特休假可使用。

 

了解了~那再請問一下,107.3.5開始我是開始可以休19天的嗎?

您未提到公司特休計算方式,以下暫以週年制方式計算

92/3/5到職
104/3/5年資滿12年,享有舊制特休17天,使用期間至105/3/4
您提到104/7/1以前,已經將年資滿12年的特休休畢
104/7/2開始育嬰留停兩年,育嬰留停期間不計年資
視同將到職日延後兩年,以94/3/5為新的年資起算日
換句話說,您必須等到107/3/5才真正是年資滿13年的身份,享有新制特休19天
104/3/5~107/3/4期間,您都是年資滿12年的身份狀態
而年資滿12年的舊制特休17天,您已經在104/7/1以前休完
不過106/1/1新制上路,新舊制於年資滿12年有1天的差額,公司應該要補給您
因此您從106/7/1~107/3/4之間,可以有新制特休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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