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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兼職護理人員

我想問 我是兼職護理人員,非正職人員,禮拜日上課,平均一個月上班15天(其中包含有加班日是5-6天,)我想詢問是兼職人員的國訂假日上班是不是應該是給我加班費,但顧主不院給加班費要給我多一天假 這是合理的嗎?颱風天正職人員可以多拿一天補休,但我是兼職人員卻沒有這也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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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出勤的日子並不固定,則屬於部份工時勞工
部份工時人員並不適用變形工時勞動條 3字第 1030028069 號函
所以沒有固定的例假日與休息日
只要是連續上班6天,第6天一定是以休息日規格計算加班費
如果連續上班7天,則雇主踩到例假日使勞工出勤,已違法
同樣的,國定假日的調移對部份工時勞工沒有意義,沒辦法協商調移
因此只要是國定假日出勤,就一定是依照勞基法第39條「工資應加倍發給」
亦即以雙倍工資計給加班費

至於多給一天假,其實就是補休的方式
但兼職人員本來就沒有固定出勤的日子可補休
除非雇主給予兼職勞工的補休,是「有薪」補休
換句話說,准許您在某個約定出勤的日子安排補休、且工資照發
否則補休若是無薪,就是無意義的假補休
此外,「補休」其實不在法令規定裡,但法令也沒禁止
法令雖不禁止勞雇雙方約定補休,但一定要經勞工同意,並且加班費的請求權,不能事先拋棄,必須每次加班「」,都要讓勞工選擇要加班費還是要補休。
約定只能補休,是違法的,可參閱:『曹新南專欄』判決:規定只能補休 基金會判罰16萬!

至於颱風停班,可先參閱:『曹新南專欄』天災不是假 只是可以合法不出勤
人事行政總處發布的停班停課資訊,效力本來就只及於公務機關
對企業並無絕對效力,只是不少企業會比照辦理而已
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7條
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因此主管機關的態度只是鼓勵和建議企業善待勞工,並無強制性
颱風出勤「宜」加給勞工工資。不多給加班費也並不違法(但有可能叫不動勞工)
颱風放假「宜」不扣發工資。未出勤不給當日工資也不違法(但也不可影響全勤)

所以颱風出勤給不給加班費、給不給補休,都不違法
只是正職兼職待遇不同,這就屬於企業內部的管理問題了
可以據理爭取,但只能談「理」,不能談「法」,因沒有法令支持一定要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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