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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天數與離職特休折現問題

我於105年10月14日到職實習,預計106年10月17日離職該公司,在9月休了3天特休,10月則無特休。

1.離職前我會剩幾日特休?

 

2.離職後公司是否應將未休特休折現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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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生視實習合約,可能分有工資與無工資兩種狀況
有工資的實習生,與企業具有僱傭關係,適用勞基法
無工資的實習生則非屬僱傭關係
但若日建教生或是技術生,則工時、休息、休假仍準用勞基法規範

以下假設您與公司之間具僱傭關係(有工資)
105/10/14到職
106/4/14年資滿半年,享有新制特休3天,使用期間至106/10/13
(依您所提及,9月已休完3天)
106/10/14年資滿一年,享有新制特休7天,使用期間至107/10/13
這7天特休的權利,只要106/10/14仍在職,就全數取得
因此106/10/17離職,若7天特休均未休,應全數折算工資

答:

1.105年10月14日到職實習,至106年4月13日滿半年,自4月14日起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服務年資滿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即享有特休假3日。

2.另 您106年10月13日滿半年,依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服務年資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特休假7日。

3.綜上說明,您預計106年10月17日離職該公司,惟9月休3天特休,10月則無特休;因此離職前剩7天特休,援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實習生本質是實習,但視學校與實習單位的實習合約內容而定,可能分有工資與無工資兩種狀況;其中有工資的情形,亦分為符合勞基法的基本工資規定或者低於基本工資的助學金模式。

但,其實您的問題是關於特休假。貴公司願意依勞基法給予實習生特休假,那自然可以適用勞基法的特休假規定。

因此您於105/10/14到職
106/4/14年資滿半年,享有新制特休3天,使用期間至106/10/13,而9月您已經休完3天。
而您106/10/14年資滿一年,會另有特休7天,使用期間可至107/10/13
只要106/10/14仍在職,就可以有7天特休權利。
如果106/10/17您離職,則106/10/14~106/10/17若完全無休特休假,

則這7天皆可以全數折算工資。

先假設是雇傭關係,也就是適用勞基法。

105/10/14到職,106/10/17離職的話,可以得到滿半年的3天(106/4/14~106/10/13),已於9月份休畢。

106/10/14滿一年獲得7天特休假,如果再106/10/17離職仍有未休完的天數,雇主應折算工資。

 

實習生可能為純實習,未領取工資也未與雇主訂立勞動契約的話,就不適用勞基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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