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詢問題擬分別答覆如下:
1.我是百貨單人櫃:
答:百貨業適用四週變形工時制度,其出勤時間及排班原則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之規範如下:
(1)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2)得將其 4 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致每日正常工時至多為 10 小時,每 4 週工時不得超過 160 小時;
(3)勞工每 2 週應有 2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每4 週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8 日。
2.每天早上10:30上班,晚上22:00下班,月休八天
答:
(1)每天早上10:30上班,晚上22:00下班,總計時間12小時,如扣除中間用餐時間1小時,則總出勤時數為11小時。如以四週計算總出勤時數為44*4=176小時,較正常工時160小時超出16小時。
(2)月休八天:依勞基法第36條第1項: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因此是每4 週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8 日,茲因每個月有時不僅四週,月休 8 日會有少給假之虞。
一般來說,一年可以休116天,而貴公司只有月休8天,每月8天*12個月,那只有8*12=96天,等於相差20天。所以,不論如何進行變形工時,都有少給假的問題。
既然少給假已經明確,自然工時挪移的可能性也就不存在。如果,雇主主張有工時挪移,那就直接請他提出怎麼挪移?
如果,雇主的挪移說明不夠具體,則您就可以提出加班費申請,並藉由加班費計算,看自己加班時數是否有超過法定46小時,如果也超過,那自然主管機關是可以裁罰的。
雇主說是調移工時,如果他指得是單日工時為10小時的話,那月休8天根本無法成立。單日工時8小時的規定下,月休8天都不夠了。
假設一日工時為10小時(可能更多),每月工作如為22天,假設每天多出2小時,計算下來每月加班44小時,而且這算少估,每月加班工時應該都是超標的。
有關24800月薪的部分,雇主應提供工資計算方式明細,如果雇主無法提出合理算法的話,或低於基本工資都是違法的。
先談月休8天,這可能有少給假的問題
可參閱:『曹新南專欄』排班制,可否直接規定月休8天?
簡單說,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一年52週,計52例52休,共104天假
加上12天國定假日,一年至少休116天
若只月休8天,一年8*12=96天假,是不夠的
百貨業雖是適用四週變形工時,可透過調移工時,使正常工時達10小時而不計加班費
不過工時工資調移後,會形成無工時無工資的「空班」
換句話說,免出勤的日子會增加
以您提及的月休8天來看,光是例假日+休息日,都可能有不夠的狀況,不會有空班
所以應該不存在「調移工時」的狀況
因此每日正常工時仍然是8小時,超過正常工時,要計算加班費
國定假日出勤,要看有沒有事先約定調移?
如果有調移,應在班表上註記調移至何處?
假設10/10國定假日與10/13工作日調移
則10/10變成工作日、10/13變成國定假日
如果沒有調移,或是調移後10/13又出勤,則要加給一倍工資,作為加班費
休息時間如果勞工可自由支配,不受雇主指揮監督,則可不計算工時
但以百貨單人櫃來說,休息時間可能仍要待命提供勞務
因此休息時間仍要計算工時
10:30~22:00計11.5小時,扣掉正常工時8小時,每日加班3.5小時
以月休8天來看,每月加班約21~23天不等
則每月加班時數已經超過46小時的加班上限,已違法!
(即使休息1小時不計工時,計每日加班2.5小時,仍然超過46小時上限)
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以不含加班費的月薪總額/30/8,再乘以各加班時段的倍率
工作日加班,前2小時*4/3;超過2小時*5/3
依照勞基法第23條第1項: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提供工資計算方式明細
違反勞基法第23條,可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2萬~100萬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