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38條第一項第1及第2款規定略以: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2.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二.您係於106年4/5到職,至106年10月4日滿半年,只要在10月5日仍在職者,如採到職週年制計算依法即享有特休假3天之權利,另至次(107)年4月4日任職滿一年,自107年4月5日起即享有滿一年特休假7天之權利。
三.無論 貴公司特休假算法係採曆年制計算與否,但其跨年計算之最終合併計算結果,均不能低於勞基法所訂特休假天數計算之標準,否則即有違反勞基法之虞,併此陳明。
依照曆年制的計算方式。106/10/5~106/12/31可休:3*88/182=1.4505...天,可四捨五入為1天
107年度就先將剩餘的2天先記著,再計算滿一年的7天比例7*271/365=5.1972,可四捨五入為5天,因此合計7天
曆年制雖然已經是法令允許的特休計算方式
但是曆年制的特休天數,仍不能低於法令規定
一般是將週年制的特休天數,從12/31切割成兩段
依比例計算兩段的天數後,重新組合成曆年制的天數
年資滿半年的3天特休,使用期間跨了曆年制兩個年度,同樣切割依比例計算
106/4/5到職
原依週年制計算,106/10/5享有滿半年的特休3天,使用期間至107/4/4
這半年期間,有88天在106年、有94天在107年
因此106/10/5~106/12/31的特休=滿半年特休3天*88/182=1.45天
(不過這1.45天的使用期間,有被限縮的問題,建議公司可提前至7/1給休)
107年度特休計算
滿半年特休3天*94/182+滿一年特休7天*271/365=1.55+5.2=6.75天
108年度特休計算
滿一年特休7天*94/365+滿二年特休10天*271/365=1.8+7.4=9.2天
(如何進位捨位、或是計算至小時,視公司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