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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預告時間內可否請病假

本人因故想離職,公司要求以規定必須符合離職預告於30日前提出,由於目前本身有傷在身,所以一併申請病假至離職日止直接離職,請問這樣的請假方式是否成立?
又因公司極力挽留,商討後當下決定如我因傷想請病假至離職日將不予受理請假,但如果願意接受留職停薪則于以準假,目前我選擇在離職預告前暫緩離職以爭取休假,但實際上我也另有其他工作機會了,也一併想請問這樣離職預告時間一到我是否直接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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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預告,依照勞基法第15條第2項: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基法第16條第1項: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不過其實勞基法第15條,只是準用第16條預告期,本身並無罰則
實際上勞工自請離職,離職日應以勞工聲明為主,只是要注意離職交接工作的完整
若因離職交接不完整而影響公司權益,公司是可以提出損害賠償的

此外,離職預告期本就是為了讓雇主可以有緩衝時間,以安排人力與交接事宜
離職預告期間請病假,並不是不行,相對的雇主也可以要求相關證明
只是請病假至離職日直接離職,可能已經喪失離職預告的作用
這其中有沒有濫用權利、違反誠信原則、甚至影響公司權益的問題?評估的分寸在雇主手上。

「暫緩離職以爭取休假」,要看如何談「暫緩」?
若是選擇留職停薪,基本上已經視同撤回離職申請
後續再要提出離職申請,則預告期理應重新計算
退一步說,以公司極力挽留的狀況來看,取得休假後立即離職,公司未必計較
不過可能會讓公司累積下來的好印象(極力挽留的原因)付之一炬
是否為了幾天半薪病假,賠上累積不易的職場口碑?
這是您自己要善加評估的

答:

1.病假是以事實認定,一年之內病假在30天以內者之半薪,因此預告期間如因身體狀況需請病假,雇主可要求勞工檢附醫院診斷證明,作為核准之依據。

2.離職之預告主要目的係讓雇主能有時間遴聘接替人員辦理工作移交,雖無罰則但基於勞資雙方誠信基礎,勞方應給予雇主事宜時間俾便辦理業務移交,但依您所述【由於目前本身有傷在身,所以一併申請病假至離職日止直接離職,...另有其他工作機會了,也一併想請問這樣離職預告時間一到我是否直接離職】云云,如整個預告期間均請病假,除已喪失離職預告之立法旨意,且有違勞資互信基礎,強烈建議不宜為之。

預告期間仍屬於契約存續期間,合法請病假當然可以,只不過你的情況是,這30日預告期間都會全部請病假嗎?那我看也不用預告了,因為預告的意義也不復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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