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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得要求勞工將加班換補休,違者可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資記者-夏明定
立法院已通過《勞基法》修正草案,但爭議似仍無法落幕,勞動部仍忙於澄清說明。針對《勞基法》第32條之一,勞動部表示,加班換補休之選擇權在勞工,雇主不得要求勞工將加班換補休,若違反,依法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表示,加班費亦屬工資之一部分,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規定,應該按月給付,即併次月薪資發放日結清。這次修法明文規定加班換補休之選擇權在勞工,若期限屆滿未完成補休,雇主仍應依規定標準給付加班費。
勞動部表示,勞工加班是否補休,選擇權屬於勞工,即應依勞工的意願。勞工提出之補休日期,雇主得考量人力調度情況,雇主若不同意,即屬協商不成立,雇主即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標準給付工資,不會有被雇主拿去抵充無薪假之情事。
若勞工選擇換補休,勞動部表示,勞雇雙方可以約定補休期限,但不得無限遞延。勞動部長林美珠日前表示,未來將規範勞工加班換補休,應於年度內休完;而勞工如果未能於期限內補休,法已明定,雇主仍然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立法院的附帶決議也提出,要求勞動部針對補休期限進行研議,勞動部表示,將審慎研議,透過施行細則及相關函令予以補充解釋,使加班補休制度之執行,能夠對勞工權益有更為周延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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