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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前的特休 薪資問題
請問
問題一 我在106年2月22日到職 近期想換工作 假如我做到108年2月10號 請問我可以跟老闆要求幾天的特休薪資?
問題二 基本薪資22000元 但是公司是已一天850的日薪 再加上 每個月有六天的休假日是半薪的薪水等於一天是425 加上全勤 1000 假如當月有節日沒有到達22天工作天 基本上是不會到達22000 這樣請問公司有違法嗎?
問題三 現在公司給我們的特休 是滿一年未滿三年是7天 請問有違法嗎?
問題四 老闆說我們公司未達五人 不用照勞基法 是對的嗎?
問題五 公司規定 請事假扣1000全勤+當天薪水850+休假日半薪425 有違法嗎?
問題六 公司沒有年終獎金 老闆一直說沒賺錢 這樣你還想待在這間公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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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2/22到職
106/8/22年資滿半年,享有特休3天,使用期間至107/2/21
107/2/22年資滿一年,享有特休7天,使用期間至108/2/21
近期想換工作,估計您的離職日應該是107/2/10(非108年)
則尚未達107/2/22,無法取得年資滿一年的特休,只能就滿半年的特休結算
如果滿半年的三天特休尚未休完,可於離職時折算工資 - 雇主對工資的計算觀念有誤,已經違法
這部份較複雜,後面再補充 -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這是舊版的勞基法,106/1/1以後應以新制計算
可參閱現行勞基法第38條 - 目前僅少數行業和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可參閱:勞動部指定適用勞基法現況)
並非以勞工人數判斷適用與否
有關於企業未滿五人的相關規定,可能指的是勞保。
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五人以上,才是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勞保局FAQ)
未滿五人,不一定要幫勞工投保勞保,一般會讓勞工到公會投保。
不過仍是就業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而且勞工退休金也仍然要提撥 - 法令並無規範全勤獎金的扣法,一般企業的確是只要請事假就會全扣
不過除了全勤獎金以外,請事假期間無提供勞務,可不給工資
若扣除當日工資,再多扣,有違反比例原則的問題,已違法 - 關於年終獎金,可見勞基法第29條
不過,法令一來沒規定錢從哪裡給、給多少;二來沒有罰則
簡單講就是,法令沒有規定雇主年終獎金非給不可
關於問題二的狀況,另外說明如下
- 依照勞基法第39條,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工資照給
所以月休6天只給半薪是違法的
此外,看起來您公司國定假日是不給薪的,也同樣違法 - 月休6天有少給假的問題
可參閱:『曹新南專欄』排班制,可否直接規定月休8天?
簡單說,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一年52週,計52例52休,共104天假
加上12天國定假日,一年至少休116天
若只月休8天,一年8*12=96天假,是不夠的,更別說月休6天
少給假,就要給加班費。但目前看起來您的工資含全勤才勉強等於基本工資,未計算加班費
則不論是從未給假來看、或是從未給加班費來看,雇主都違法 - 目前月薪制基本工資為22000
如果22000內含全勤獎金,則扣了全勤獎金再扣事假工資
會有低於基本工資扣事假工資的狀況,還是違法(參閱:台(77)勞動二字第 14423 號函) - 即使退一步說,公司以「有出勤才有工資」的時薪給薪
目前時薪制基本工資為140元,以此計算,日薪應該是140*8=1120元
可見您公司不管以月薪制或時薪制計算,都低於勞基法
公司已有多項違反勞基法的狀況,建議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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