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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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

薪資以及排班爭議

第一個問題:
我目前的工作時間是w1.4:2:00~9:30 
w2.3.5:8:30~12:00  2:00~5:30
w6:8:30~12:00(休息日)
在去年一例一休實施後,在診所我的班表變成以上這樣,連休息日出勤上班一週工作時數才有39.5小時,醫師說因為不足40小時,所以加班必須加滿(當月周數*0.5=?)以上才可領加班費,偏偏我加班常常都是休息日,並非平常日,請問補時數可以這樣算嗎?

第二個問題:
舊版一例一休,休息日出勤加班費1算4、做5算8,而我們診所從執行以來卻一直都是核實計算,只給3.5小時的錢,是否違法了?如果是我要如何爭取權益?

第三個問題
因為一例一休新制,醫師覺得報稅困難,所以要更動班表,變成以下:
w1:2:00~9:30 
w2:8:30~12:00  2:00~5:30
w3.5:8:30~12:00  2:00~9:30
w4:休息日
w6:8:30~12:00
工作時數已達40小時,可是w3.5扣除休息時間,當天上班時數為10個小時,已經超過1天8小時規定,醫師是否必須要給加班費,無關一週工作40小時?哪加班費如何算?
熱門回應

政府為了達成週休二日的目的,
自105/1/1起,正常工時就已經從雙週84工時縮減為每週40工時
但就是因為有部份企業以「總工時」的概念,把正常工時「上限」當成「下限」
透過縮減每日正常工時,變相增加出勤日數,使得週休二日無法真正落實
上次修法才把休息日正式入法

醫療業適用四週變形工時,四週正常工時上限160小時,四週內有四例四休。
例假日可在二週內調移、休息日可在四週內調移(因此有機會連上12天班)
此外,允許將工作日的工資和工時調移至其他工作日
1個工作日正常工時8小時,經調移可使4個工作日的正常工時達10小時,免計加班
或供8個工作日的正常工時達9小時,免計加班
工資隨工時一起調移,調移後,原工作日形成無工時無工資的「空班」
假設週日為例假日、週六為休息日,週五工時調移至週一至週四,成為空班
則當週實際上有4天工作10小時,3天免出勤(例假日、休息日、空班)
但這樣的調移有一定的限制:

  1. 一次要調移工作日的全部工時,形成空班。不能遺留部份工時,使工作日工時不足8小時
    工作日工時若未滿8小時,視為雇主受領勞務遲延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民法第487條
  2. 工時調移,只能調移到其他工作日,不可調移至休息日或國定假日

由此可知,如果班表有空班,表示有調移工時,則單日超過正常工時10小時才計算加班費
如果沒有空班,表示沒有調移工時,則工作日超過正常工時8小時,就要計算加班費

醫療體系普遍存在的「積借休」或「負時數」制度,都是違法的制度
您可在本專區搜尋「負時數」,已有專文介紹:
【周海威專欄】亞東醫院的『負時數』爭議,到底有沒有問題?
『曹新南專欄』負時數是怎麼回事?
或者搜尋「醫療」,也有不少醫療業網友提問,可進一步參閱

關於您的第2個問題
由於要等107/3/1修正條文實施以後,休息日加班才可覈實計算
在此之前,休息日加班費未做一給四,都屬違法
不過您診所的問題恐怕還不僅於此,可能休息日3.5小時只給本薪,未給加班費
可先向雇主溝通,若溝通未果,可向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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