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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加班換補休之最終期限,勞動部長林美珠拍板,採甲案,以年度結算

勞工加班換補休之最終期限,勞動部長林美珠拍板,採甲案,以年度結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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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記者-夏明定

新修正《勞動基準法》即將於3月1日上路。對於勞工加班換補休最後期限,勞動部長林美珠已拍板,將採甲案,亦即參照特休假所約定年度,包括周年制、曆年制、學年制、事業單位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以其最末日,為最終補休期限。勞工加班換補休,若超過此期限未補休,須發加班費。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說,加班換補休的期限,已決定採用甲案「比照特休假」,甲案讓勞資雙方好操作,原本的特休年度終結是什麼時候,補休也是同一年度終結,對勞工來說不會拖太久。

黃維琛強調,勞工無須太膽心,法條的本身就說補休期間是勞雇雙方的協商,所以一定要尊重,但為了不讓補休一直遞延下去,才要規定一個最晚的期限。

新修正《勞基法》訂定,勞工加班後可依據工作時數換取補休,補休期限由勞資協商,期限屆滿或勞動契約終止,勞工未使用的補休,雇主得再換回發加班費。

勞動部日前預告《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對於勞工加班換補休,明定補休最終期限。預告有甲乙兩案。甲案是參照特休假所約定年度,包括周年制、曆年制、學年制、事業單位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以其最末日,為最終補休期限。乙案則是一律以當年度12月31日為最終補休期限。勞動部法規會日前建議,刪除乙案,但新增丙案,須於3個月內休畢。

官員證實,林美珠已拍板採甲案,《勞基法施行細則》已經送交行政院審查核定,預訂3月1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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