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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了,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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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但105年休的該是104年12月31日取得的(行使期105.1.1日至12月31日)如果結清也沒有領未休假款項。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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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已休29天是包括結清。如果以曆年計算105年12月31日取得休假權30天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可休。106年取得的107年可休。我應有60天特休。而106年我休27天,107年休2天。是否尚有31天未休。為何週年制比曆年制少。是否沒結清的部分少了。可要求依曆年制計算嗎?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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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您公司已於106年改回週年制計算
則106/6/2開始按週年制週期給假
106/6/2年資滿30年,享有特休30天,使用期間至107/6/1
107/6/2年資滿31年,享有特休30天,使用期間至108/6/1
您必須107/6/2當日還在職,才能取得年資滿31年的特休資格
如果在107/5/31退休,則只能針對年資滿30年的部份結算
您提到已休29天,故只剩1天可折算工資
雇主選擇107/5/31,應是有意規避6/2新增的特休天數
不過應注意強制特休的規定,勞基法第54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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