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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停復職-特休假

因公司有同仁於2008年1月2日到職,2016年5月2日申請育嬰留停2年,依舊制她已享有15天特休假,但他的特休已經於留停時把餘數轉換成代金給她。

該員於2018年5月2日復職,她的特休應該要怎麼計算比較合理?因為同仁反映她一復職應該就享有15天特休假?請問她的說法是正確的嗎?

還是說她其實需要到2018年11月(復職滿半年享有3天假),2019年5月3日才又從新有15天特休額度才是正確的?

P.S公司是採周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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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育嬰留停期間不計年資,但前後年資合併計算

2008/1/2到職
2016/1/2年資滿八年,享有舊制特休14天,使用期間至2017/1/1
2016/5/2開始育嬰留停二年,不計年資
視同將到職日推遲二年,以2010/1/2為年資起算日
因此滿九年的時間點,會是在2019/1/2
從2016/1/2~2019/1/1期間,都屬於年資滿八年的狀態,使用年資滿八年的特休
2017/1/1新制上路,新舊制於年資滿八年,有1天的差額,應補給勞工
如果滿八年的舊制特休14天,已於2016/5/2前休完、或結清
則2018/5/2復職後,只剩下新舊制差額的1天可使用
若是未休完,則可連同新舊制差額1天,於2018/5/2~2019/1/1使用

2019/1/2年資滿九年,享有新制特休15天,使用期間至2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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