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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不會有什麼法條的約束,屬於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的問題
邀約單位向公司接洽講師,常見可能有兩類狀況:
一是邀約單位的邀約對象為公司,由公司指派講師(常見於顧問或訓練機構)
這種狀況,講師是受公司指揮前往,應該屬因公外出
另外一種是邀約單位想邀請指定講師
但因無法直接聯絡到該講師,或是基於尊重,故向講師所屬公司聯繫並徵詢同意
實際上屬於邀約單位與講師的私下邀約
這時就看講師所屬公司評估此邀約是否對公司有利?
如果對公司形象有幫助、或是有實質後續利益
則公司可能允許講師利用上班時間前往
但若公司評估此邀約於公司無益,不鼓勵也不禁止
則講師可能需請假,以私人時間前往
簡單說,是否屬於公務,由公司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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