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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的規定,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第14條第1項的處理方式,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1~2項:
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限期命令其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雇主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或者從另一個角度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第2項:
勞工之工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其雇主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未調整月提繳工資,罰則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2條:
雇主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申報、通知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此外勞保局也會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第3項調整月提繳工資:
雇主為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勞工申報月提繳工資不實或未依前項規定調整月提繳工資者,勞保局查證後得逕行更正或調整之,並通知雇主,且溯自提繳日或應調整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所以未繳足退休金
除了有罰鍰、滯納金以外,也要補提繳進勞工的退休金專戶
如果是雇主在勞保局發現之前願意主動彌補
自然第一步就是調整到應有的月提繳工資級距
再來就是計算過往未足額提繳的金額,補提繳至勞工退休金專戶
(雇主提繳6%只是最低底限,所以多提繳是可以的)
詳細多提繳金額的程序,可徑向勞保局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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