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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1~3款: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特休資格的取得,有兩個條件
1是工作滿一定期間,也就是看年資,年資未滿,就無法取得
2是繼續工作
105/6/27到職
106/1/1新制上路,當下已符合年資滿半年,應享有特休3天,使用期間至106/6/26
106/6/27年資滿一年,享有特休7天,使用期間至107/6/26,未休特休應於6/26結算折現
107/6/27年資滿二年,享有特休10天,使用期間至108/6/26
107/6/26當天結束,符合條件1
只要107/6/27當天仍在職,符合條件2,就取得滿二年10天特休的全數資格
即使6/29離職,來不及休,則未休特休同樣要在離職時折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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