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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員工特休換薪

請問公司可以強制規定員工特休不能休換薪資嗎? 還要要求員工簽條約! 

國定假日也強制不補休換薪可以嗎?

以上員工可以拒絕嗎?
熱門回應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條: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勞動基準法第39條後段: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1.特別休假之排定,係屬於勞工之權利,且由勞工具有排定日期之權力,雇主僅有協商權。

2.國定假日,依法來說並未有補休規定,原則上確實是給付加倍工資為優先,而不是補休,主要是因為休假日出勤,無論出勤時數多寡,皆為給予加倍工資,而若依勞動基準法第32-1條補休,係以勞工之工作時數補休,兩者有衝突,但是國慶假日是否出勤的決定權,依然是由勞工決定。

3.如果勞工拒絕國定假日出勤,雇主不得強迫,而勞動基準法第5條(強迫勞動)也是勞動基準法內少有刑責的法條。

 

 

勞基法第38條第2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特休排定權在勞工的手上
雇主有需求,只能協商,不能強制排休或強制不排休
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只有在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才能折算工資
如果提前折算工資,會因限制勞工特休排定權而有違法的問題
雇主即使要求勞工簽署同意書,將特休直接折現
也會因為該同意書違反法令而無效!

至於國定假日加班,依勞基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補休的部份,可沿用勞基法第32-1條的規定:
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補休是勞工在加班後選擇,但要雇主同意
雇主能不能規定一律補休?
不可!因為必須由勞工選擇
那麼雇主能不能規定一律給加班費,不准補休?
可!因為法令原本規定的就是給加班費,換補休要經雇主同意
雇主不同意補休,就是回到加班費方式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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