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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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前的特休

我想了解107/10/01號   我申請離職107/11/01號
我在公司有7年時間  特休15天

雇主也同意讓我請15天  這樣包含假日
這樣下來  我上班天數只有7天
那我這樣整個月薪水    會變成領工作日薪嗎(扣掉假日薪水)

還是按照原本薪水領月薪

因為聽說 一個月上班沒幾天  會變成領日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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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都依法要工資照給
既然都是有薪假,只要您10月份沒有遲到、事假、病假等缺勤狀況
全月在職且無缺勤,應領全月工資

既然雙方約定是以月薪給付,自然應給付整月工資,此為前提。

您係依法申請特別休假,特別休假屬於有給假,故特別休假自然應該給薪,而如前面所說既然雙方以月計薪,若雇主逕自以日薪方式給薪,顯然已變動雙方勞動契約(減薪),其行為已經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勞工能無預警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但由於您已經有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了,依民法258條第2項: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因您終止契約的意思已成立,基本上應依民法第71條主張: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故雙方既然約定以月計薪,而勞動基準法亦清楚規範,禁止違反勞動契約致勞工權益受損之行為,依據民法第71條,該降薪行為自然無效,雇主仍應以月計薪,若有薪資差額雇主應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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