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您公司的狀況,可能是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3款終止: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依您的年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進行預告: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公司的資遣理由看起來應無不妥,但應給予30日預告期,故於10月3日預告,應於11月1日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並於期間每週給予2日謀職假(需給薪),而公司預告於15日結束營業(終止勞動契約),而雙方若於10月15日終止契約,其後屬於預告期間,雇主仍需給付工資(預告工資),而謀職假僅「在職期間」才有。
因您的為94年7月1日後才開始工作,故屬於新制(退休金)勞工,資遣費計算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前略)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後略)」
若您的年資9年1個月又3天,其計算方式為:
1年:12個月、1個月:30天
共計累計年資為3273天
平均工資/2*3273/360 = 資遣費
平均工資為事件發生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即事件發生前六個月工資平均。
而您的年資應核算至10月15日,簡單的計算方式只要套用我上面的算式即可。
而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主要用處是證明勞工並非自願離職,並可依此申請失業給付之用,可自行至勞保局下載請雇主填寫用印(網址:https://www.bli.gov.tw/sub.aspx?a=w4ermWXoBwg%f)
而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
「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所以除非雙方另外有約定,離職當下即應結清工資,若有特別休假未休者,因為雙方契約已終止故已無請休特別休假之可能,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結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而要注意的是,若雇主能有其他店面,應先討論是否能調動至其他店面繼續提供勞務,且要符合勞動基準法10-1條的調動原則: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因解僱在法律上屬於最後手段,雇主應盡一切可能避免解僱(資遣)的發生,故雇主若已符合上述狀況進行「迴避資遣型調動」,勞工應不得拒絕,若勞工拒絕可能無資遣費之請求權,但仍得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