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評價: 0 回應: 6 閱覽: 8868
置頂

2018修法後 例假 當月未休完 變成積假 的疑問

你好我想知道說  以我是服務業   月休8天 但就是見紅.國定假日 颱風等等就放 

也因為人力關西 會有休不完 如今已積假8~10天    如像現在幾個月淡季

我是不介意 多休假  就是正常放一天

但是 現在遇到是說 常常變成 晚上班砍班 上一下班就下班 這樣砍時數的方式 

想瞭解說... 雇主方  這種方式是符合規定嗎? 

在未與勞方同意這方式下就以補休早下或晚上班方式 

謝謝各位給予回達 

 

熱門回應

首先,月休8天已經有少給假的問題
可參閱:『曹新南專欄』排班制,可否直接規定月休8天?
簡單說,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一年52週,計52例52休,共104天假
加上12天國定假日,一年至少休116天
若只月休8天,一年8*12=96天假,是不夠的

少給假,就要多給加班費
如果您公司適用四週變形工時制度
正確的做法,是依照四週變形工時制度,訂出循環不斷的四週週期班表
(一個月超過四週,基本上會跨二個四週班表)
接著在班表上註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等,做為加班費計算依據
四週內有四例四休、四週的正常工時上限160小時
例假日可在二週內調移、休息日可在四週內調移

由於例假日、休息日的調移,都有法令的限制範圍
加上企業經營考量,通常不會完全讓勞工自己排休
不管是否讓勞工自己排,例假日、休息日的性質不會變,還是要遵循法令限制的調移範圍
所以如果沒休到,並不能遞延積假,只能以加班認定
要回到班表檢視,依照加班日的性質計算加班費
由於例假日不能輕易出勤,所以原則上都會以休息日計算加班費
當然,勞工也可以在加班後,選擇換補休
不過雇主不能規定加班一律只能換補休,否則違法

目前調移範圍最大的是八週變形工時制度
必須是勞動部指定適用的行業,且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才能取得資格

您公司若是於旺季時會積假、淡季時會在工作日砍班讓勞工回家
這已經類似醫療業常見的積借休、負時數制度
這是明確違法的制度,可參閱專區專文介紹:
【周海威專欄】亞東醫院的『負時數』爭議,到底有沒有問題?
『曹新南專欄』負時數是怎麼回事?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特別休假的排定權利在於勞工,而雇主僅擁有協商權,所以雇主自然不能擅自要求勞工請休,更遑論是您所提的狀況。

 

若為例休假補休問題

因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已明定每七天應有二日做為例休假,且例假若非於勞動基準法第40條的狀況下不得出勤,故每七天有一例假為原則,若因突發狀況而使例假需出勤,除補休一日,當日工資亦需要加倍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2-1條: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故您的狀況應為:

休息日出勤→同意以積假補休辦理→雙方協商補休期日。

補休應為雙方協商而定,非雇主或勞工片面決定,而例假日出勤,依法除了補休外當日工資亦需要加倍發給,且例假日出勤有其前提,但勞動法仍帶有私法性質,若您覺得權益沒有受損,不去檢舉告發,雙方協商好,亦無不可。

雖然說例假出勤以補休辦理,亦無不可(不檢舉的話,主管機關自然無從裁罰),但這是在你也覺得無所謂的狀況,並不是指雇主並沒有違法,雇主仍是違法,故不建議如此辦理,建議仍應與雇主告知至少例假應依法進行休假。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

意見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