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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問題

請問各位達人:我入公司第一年105/12/19簽資方自訂合約1年,月排休5日,加班無給薪(美容業需服務完客人下班)薪資單純3萬無全勤獎金。
因應勞基法擬新約(近勞基契約)
106/08/10簽此新合約,月休5日+加班不變,未給國定假日休假(合約上寫一律休),只列以下發薪方式~請教各位老師如何計算為正確,感激!
基本薪      22660
固定加班    1330
休息日加班5010
國定假日加班   0
全勤獎金    1000
工資合計   30000
熱門回應

變更新資結構,就是變更勞動契約,重新簽約是對的
不過要注意,依勞基法第10條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雖是定期契約,但連續的合約,前後年資要併計
而且主管機關會傾向認定為不定期契約

事先約定加班時數及加班費,並無不可
但是不管是平日固定加班、或是休息日加班
只能約定指定時數的加班費,才能檢視加班費金額計算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美容業適用四週變形工時
四週內有四例四休,四週正常工時上限160小時
一個月可能跨兩個四週班表
月休5日,可能會有3~4個休息日加班(並非固定為3個休息日)
若只包含3個休息日的加班費,那麼偶而會有第4個休息日,應另計加班費
這部份應向僱主確認計算方式,配合每日工時及班表,才能準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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