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試用期 有權益嗎?
試用期的相關權利義務,大概如楊朝崴老師所說
您如果已有向勞工局諮詢
得到的答案,應該會如同楊老師提到的勞工行政單位見解
依您所提到的內容,雇主似乎有事先約定7~20天的試用期
所以案件最後會以什麼見解收尾,就看發展到什麼程度?
如果停留在勞資爭議調解,勞工局應該會要求雇主支付資遣費
如果雇主不服,發展到勞資訴訟,法官可能會判雇主不用支付資遣費
另外,即使以資遣方式處理
未滿三個月並不需要資遣預告期,所以只有資遣費的問題
勞退新制的資遣費,一年0.5個基數(平均工資),未滿一年則依比例計算
假設雇主與您約定的月薪30000元
任職20天的資遣費=30000/2*(20/365)=822元
不管是調解、還是訴訟,您能爭取的權益,其實還不到一日工資
可能要評估一下,要花多少時間精神去爭取這資遣費的權益
至於勞保失業給付的請領資格:
1.非自願離職。
2.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3.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4.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也請判斷一下您是否具有請領失業給付的資格?
如果不具請領資格,那麼您的損失就只有不到一日工資的資遣費
有關試用期,目前勞動基準法並未有相關規範,而行政系統與司法系統見解也多有不同。
勞工行政單位(勞動部、勞工局...等)皆認為:
試用期仍需依勞動基準法,並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12條...等相關規定(包含資遣費),方能進行資遣。
多數法院則認為:
試用期間勞資雙方皆可無條件、無預警終止勞動契約,且不需符合勞動基準法弟11條、12條...等相關規定。
試用期的約定,應清楚由勞資雙方約定,包含試用的內容與程序,如:試用的期間、終止試用是否需提前預告、是否約定績效改善期間、是否可延長試用期...等等,不確定您當初任職時是否有進行約定,若有約定則應依當初的約定進行,若已經通過試用期,未經你同意亦不得再度延長用期間。
若當初到職時,並未約定有試用期,則雙方勞動契約自然沒有試用的規範,即應完全符合勞動基準法進行,若雇主認為您不適任,則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終止契約,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款計算資遣費。
資遣與否最主要會有以下影響:
1、資遣費
2、申請失業給付
資遣費部份,由於您任職期間尚短損害相當少,故資遣費的損失應較無大礙;資遣費的計算方式係規範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
「(前略).. .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資遣費計算方式為:平均每月工資/2*任職期間/360
另外一部份為失業給付之申請,失業給付申請的條件為:
1、非自願離職
2、離職前3年,投保(就業保險)年資滿1年
除此之外,領取失業給付時每月需有2次求職失敗的證明,而失業給付的給付水準為勞保投保薪資的60%,並可領取6個月,但切記失業給付需投保滿一年才擁有申請的權利,故若未針的有迫切性,可自行考慮是否要申請。
若您確實已經符合「離職前3年,投保(就業保險)年資滿1年」的條件,您的自願離職申請書可能才會對你有比較大影響,若確實符合領取失業給付的資格,且有申請的必要,則可以請資方開例非自願離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