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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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試用期 有權益嗎?

公司找我約談,
一開始以同事身體健康及同事開刀的事,
希望我們多關心自己的身體,
要去做身體檢查接著跟我提到工作及離職的問題,說我學的比較慢,
一般人實習只給7天因為給我機會所以給我20天,
給我一張自願離職單,
說薪水會幫我算到1做到20號,
當日薪水不管有沒有做完會給我這20天的薪資,我想學技能才來這的,也沒想離職的打算,只是當下感覺無敵差,
她就一直坐在我旁邊似乎在等我寫好那張單,開頭寫了名字及到職日,她叫我寫離職原因寫進度落後...我不想寫了,感覺我權益受損加上寫了誰知道他們又會扣我多少薪資,
我跟店長說我不想寫了,想先走了,

他說一開始進來時不是說好了實習七天如果如果不適應,大家好聚好散,
我實在是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
當下我整個心情鬱悶到整個腦袋都空白的,
離開時我打給了勞工局詢問,

只是忘記提到他們給我的離職單開頭我寫了姓名及任職日期的問題,其他我都沒有寫,
不知道會不會這樣我該有的的權益都沒了,
而且公司會不會把我資料填完補上送上去,
請各位教教我,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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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的相關權利義務,大概如楊朝崴老師所說
您如果已有向勞工局諮詢
得到的答案,應該會如同楊老師提到的勞工行政單位見解

依您所提到的內容,雇主似乎有事先約定7~20天的試用期
所以案件最後會以什麼見解收尾,就看發展到什麼程度?
如果停留在勞資爭議調解,勞工局應該會要求雇主支付資遣費
如果雇主不服,發展到勞資訴訟,法官可能會判雇主不用支付資遣費

另外,即使以資遣方式處理
未滿三個月並不需要資遣預告期,所以只有資遣費的問題
勞退新制的資遣費,一年0.5個基數(平均工資),未滿一年則依比例計算
假設雇主與您約定的月薪30000元
任職20天的資遣費=30000/2*(20/365)=822元
不管是調解、還是訴訟,您能爭取的權益,其實還不到一日工資
可能要評估一下,要花多少時間精神去爭取這資遣費的權益

至於勞保失業給付的請領資格
1.非自願離職。
2.離職退保當日前
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3.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4.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也請判斷一下您是否具有請領失業給付的資格?
如果不具請領資格,那麼您的損失就只有不到一日工資的資遣費

有關試用期,目前勞動基準法並未有相關規範,而行政系統與司法系統見解也多有不同。

勞工行政單位(勞動部、勞工局...等)皆認為:

試用期仍需依勞動基準法,並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12條...等相關規定(包含資遣費),方能進行資遣。

多數法院則認為:

試用期間勞資雙方皆可無條件、無預警終止勞動契約,且不需符合勞動基準法弟11條、12條...等相關規定。

 

試用期的約定,應清楚由勞資雙方約定,包含試用的內容與程序,如:試用的期間、終止試用是否需提前預告、是否約定績效改善期間、是否可延長試用期...等等,不確定您當初任職時是否有進行約定,若有約定則應依當初的約定進行,若已經通過試用期,未經你同意亦不得再度延長用期間。

若當初到職時並未約定有試用期則雙方勞動契約自然沒有試用的規範即應完全符合勞動基準法進行,若雇主認為您不適任,則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終止契約,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款計算資遣費。

資遣與否最主要會有以下影響:

1、資遣費

2、申請失業給付

資遣費部份,由於您任職期間尚短損害相當少,故資遣費的損失應較無大礙;資遣費的計算方式係規範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

「(前略).. .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資遣費計算方式為:平均每月工資/2*任職期間/360

 

另外一部份為失業給付之申請,失業給付申請的條件為:

1、非自願離職

2、離職前3年,投保(就業保險)年資滿1年

除此之外,領取失業給付時每月需有2次求職失敗的證明,而失業給付的給付水準為勞保投保薪資的60%,並可領取6個月,但切記失業給付需投保滿一年才擁有申請的權利,故若未針的有迫切性,可自行考慮是否要申請。

若您確實已經符合「離職前3年,投保(就業保險)年資滿1年」的條件,您的自願離職申請書可能才會對你有比較大影響,若確實符合領取失業給付的資格,且有申請的必要,則可以請資方開例非自願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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