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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488 條:
「僱傭定有期限者,其僱傭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勞動基準法第5條: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以上兩個條文已有明文:
1、非定期契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2、雇主不得強迫勞工提供勞務
勞動契約的終止屬於形成權,並不需要對方同意,只要勞工明確告知雇主自請離職之意願時,即發生效力,雇主不得強迫您繼續提供勞務,若簽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亦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1條之規範,惟您的工作係為派遣型勞動,以台灣現況來說雇主不太可能有提供專業教育訓練等狀況以符合相關條文規定,故您要離職雇主應無理由不允許或要求賠償。
有關提早離職扣款等問題,勞動基準法第26條明文記載: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您即使未符合當初契約之規範任職滿100日,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全額給付工資,若因您的離職確實直接造成雇主損失,雇主應依民法向您於事後求償,但此種狀況機率在您的狀況應該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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