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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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各位幫忙我解答有關餐飲業勞基法的問題 拜託謝謝大家

我目前在一家餐廳上班,月薪四萬,月休五天

上班時間是早上10:00 - 晚上9或10點,

偶而會提早下班但是是用自己的時間補

(類似補休,因為公司有時候會提早上班或晚下班)

中間會有空班14:30 -17:00,每天會輪流顧班

想問的是,

我們有時候會提早1~2小時上班有時候更早6點就要到公司

目前公司是採補休方式然後沒有加班費,這個我可以同意也接受

但最近公司說以後時間如果補完就不在有補時間制也沒有所謂的加班費

採責任制就等於說如果我們早上六點就要上班,我6點到10間的時間是自願奉獻給公司的,這樣公司是不是違反勞基法?且我們是可以不接受的?

熱門回應

沒想到這兩年媒體大量報導,許多勞工開始認識勞基法、瞭解自身權益
還有雇主會擅自使用「責任制」

責任制不能由雇主說了就算數,必須是勞動部指定的工作者才能適用
可先參閱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確認您公司的工作是否適用責任制?
而即使是勞動部核定公告的責任制工作者
則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核備
責任制只是工作時間會另行約定,且可約定較長的工時,但並不代表沒有加班費!
​超過了約定的工作時間,仍然要計算加班費
若雇主堅持責任制,可請雇主出示約定書經勞工局核備通過的函文

此外,月休5天也有少給假的問題
可參閱:『曹新南專欄』排班制,可否直接規定月休8天?
簡單說,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一年52週,計52例52休,共104天假
加上12天國定假日,一年至少休116天
若只月休8天,一年8*12=96天假,是不夠的,更別說月休5天
少給假,就要多給加班費
可能要看一下在訂定勞動契約時,有無約定月薪內含加班費?
如果沒有約定內含、也未給加班費,則雇主已違法

提早上班,如果屬於雇主要求,也應計算加班費
補休則必須在每次加班「後」,由勞工從加班費和補休二擇一
若規定一律補休,同樣視同未給加班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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