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 vote
0
accepted
可先看兩則函釋:
依台(81)勞動二字第 33866 號函:
雇主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
另參閱台(81)勞動二字第 33866 號函:
訓練時間之勞務給付情況與一般工作時間不同,其給與可由勞雇雙方另予議定。
如果有實際提供勞務,即使是教育訓練,依照函釋,也同樣要計算工時,所以也該有薪水
未給薪水,則已違法,可向勞工局申訴,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追討薪資
若是真的都在學習,的確沒有提供勞務
則訓練期間的工資可以另行約定
(仍要給薪,但可以事先約定給少一點。沒事先約定的話,就還是應該按約定的工資給付)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