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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

請問10小時的薪資算法~

假設一天11小時 扣除休息1小時不算=10小 (早8:30~晚7:30) 一個月上18天

底薪25000  (勞基法1.34 // 1.67)

請問它是 25000÷18÷8=173 時薪下去算加班費

還是    25000÷18÷10=138 下去算加班費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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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加班費計算基礎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也是病假、事假的計算基礎)
勞動 2字第 0960130677 號函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以月薪總額除以30再除以8核計者
可以看到是以每月30天、每天8小時計算
所以是25000/30/8=104.17元,再乘以4/3或5/3的加班費倍率

您一個月上18天,看起來除了一例一休,還有空班存在,有使用變形工時調移工作時間的狀況
因此正常工時是10小時,超過10小時,才開始進入加班
一樣,加班前2小時,每小時加班費依平日每小時工資額*4/3
即104.17*4/3=139元,加班2小時就是278元的加班費
且因為每日工時上限為12小時
正常工時10小時+加班2小時,已達上限
應該不能有機會加班超過2小時,否則違法

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工資計算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一項前二款規定: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即以每小時工資加給1/3倍與2/3倍,另外因為延長工作時間時段並未給薪,所以要再加計本薪,即給予4/3倍與5/3倍。

假設沒有使用變形工時的狀況下:

月薪為25,000元,每日工資為833.33元,每小時工資為104.166元。

延長第一小時工資:104.166 * 4/3 = 139元

延長第三小時工資:104.166 * 5/3 = 174元

 

不過每月工作18天,即每月有12~13天休息,看起可能有採用勞動基準法30條第2項或30-1條的2週變形或4週變形工時制度。

若有採用變形工時制度,正常工作時間是可以延長到10小時的,及每日10小時工作時間並不會產生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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