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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薪假要求員工加班補回是否合法?

我老婆在電子公司上班.前陣子公司放無薪假薪水照給.卻要求員工用加班及星期六假日時間補回.這樣是否合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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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薪水照給,就不是「無薪假」了
雇主在工作日,沒有足夠的工作,讓勞工提供勞務,是雇主受領勞務遲延
依照民法第487條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因此工資照給,且勞工不需要補服勞務
後續再有加班,仍要計算加班費
否則違反勞基法第24條,可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2萬~100萬罰鍰

(83)台勞動二字第35290號函第一點:

「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

公司於停工時間仍有給付工資義務,但公司要求勞工補服勞務,依民法487條前段規範: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所以,雇主無權要求勞工補服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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