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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

由於2019年政府調漲最低薪資,公司卻在開會時調降全勤津貼2000變1000,當初有保底13個月的改為視公司營運狀況,團體獎金原2000~5000改為2000,當月請特休者需扣全勤。
我們上班時間9點到下午5點30,中午我們也沒休息,星期一提早為8:30上班,有時晚下班也沒跟公司計較,請問這樣雇主是否有觸犯勞基法,我們應該如何爭取權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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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3項: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工資計算方式,是勞動契約的重要內容,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如果您的薪資結構,原本約定的有保障年薪13個月、全勤獎金2000元
則現在取消保障13個月、降低全勤獎金,表示勞動契約已經變更
同樣的,變更約定的工作時間起訖,同樣是變更勞動契約
雇主變更勞動契約,需經勞工同意
勞工不同意,雇主片面變更,就有違反勞動契約的問題
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團體獎金的部份,如果並未於訂定勞動契約時,約定獎金金額,則未必影響勞動契約

至於特休,依台(74)內勞字第 317449 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係屬勞工法定權益,勞工在特別休假期間,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之發給。
請特休不應該影響全勤獎金
若沒有其他影響全勤的因素,只因特休而扣全勤
可能有工資未全額給付,而有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款的問題

此外,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
如果休息時間勞工可自由支配,不受指揮監督,可不納入計算工作時間
反之,如果無法自由支配,仍要在雇主指定的場所待命提供勞務,仍應納入計算工時
累計工時超過正常工時8小時,開始計算加班費
不管您公司中午未給休息時間、或是休息時間仍要待命,無法充分休息
看來每日工時都已超過8小時
若未計給加班費,也已違法

建議可向勞工局申訴檢舉,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追討加班費
申訴管道: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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