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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特休與變形假日

您好

1.本人自106年9月開始工作,直至今日是否可以要求老闆給我特休,如果他不願意,我應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2.我們公司的計算公時方式是早上十點半到晚上六點半,午休一小時,所以他算我們一天只上班七小時,所以一個禮拜只休禮拜一,每個月排休兩天這樣是合理的嗎?

3.在後來我認為一個禮拜只休一天實在無法真正休息,於是我說雖然我年資到了,但是否能要求我不加薪改成周休二日,老闆說好,但是希望公司薪水能夠有成長,說我多的周日要算無薪假,但是我記得他只給了22K其他算稿費,這是否在規避勞健保的保額?

4.我們國定假日未放假,說是通通移到年假放,但上班也沒有兩倍薪,今次過年年假有九天,但我們加了今年的國定假日,也只放了12天這樣是對的嗎?

5.投票日與颱風假只能用請假並扣薪合理嗎?

 

熱門回應

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1~2款: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假設106/9/1到職,107/3/1年資滿半年,享有特休3天,使用期間至107/8/31
107/9/1年資滿一年,享有特休7天,使用期間至108/8/31
若未給特休,違法勞基法第38條,可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2萬~100萬罰鍰

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
如果休息時間勞工可自由支配,不受指揮監督,可不納入計算工作時間
反之,如果無法自由支配,仍要在雇主指定的場所待命提供勞務,仍應納入計算工時
累計工時超過正常工時8小時,開始計算加班費
所以要看您公司的休息時間是否需在指定場所待命,才能進一步判斷

勞基法第36條第1項: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您公司固定休週一,應該是指定週一為例假日
另外排2天,則是開放休息日讓勞工自行排定,這並無不可
但是顯然休息日數量是不夠的
一個月可能有2~3個休息日加班,應計給加班費,否則違法
如果約定的工資已有內含加班費,則取消加班,可取消原本約定的加班費
但不可無薪,因休息日依勞基法第39條,為工資照給
且另應確認加班費計算是否足額?
前2小時,每小時加班費依平日每小時工資額*4/3
超過2小時,每小時加班費依平日每小時工資額*5/3

國定假日可以經勞資雙方協商調移
若雙方同意集中排休,並無不可
春節所謂的九天連續假期,是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而來
其中包含了1/19休息日語2/8工作日的對調
因此總共有4個國定假日、2個例假日、3個休息日
國定假日遇例假日、休息日,要補假
若在過年期間連休12天,雖與每年12天國定假日數量符合
但應注意例假日、休息日的調動狀況,否則也有違法的問題
(這沒有固定的排列狀況,要依公司採用的變形工時制度,與雙方協商)

投票日是國定假日,出勤要加給一倍工資,不出勤不影響工資
可參閱:『曹新南專欄』1124選舉綁公投,投票日上班怎麼算?
颱風停班則不是假,可參閱:『曹新南專欄』颱風假不是假,薪資可給可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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