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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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有沒有規定公司要給員工全勤獎金

像我們公司我已經在那裡服務五年多了公司一直都沒有全勤獎金這個規定這樣子有沒有違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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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76)勞動字第 4560 號函
扣發全勤獎金及扣發方式,宜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明定於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

勞基法與其施行細則裡,其實沒有關於全勤獎金的規範,
只有勞工請假規則、性平法裡有一些不得視為缺勤而扣發全勤獎金的特別狀況。
既然法令沒有定義全勤獎金,那麼就回到一般企業對全勤獎金的認定了~
全勤獎金是雇主在一定期間內對員工出勤狀況良好、沒有不當缺席工作,所發給之獎金。

另外就是台(77)勞動二字第 14423 號函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工工資不得低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所以如果基本工資內含全勤
請假/遲到扣了全勤獎金,就可能會有低於基本工資的問題

實務上,一般有全勤獎金的企業,多半是內含在約定月薪內
例如約定月薪30000,可能是由底薪29000+全勤1000組成
當請假/遲到等不正常出勤,除了未提供勞務的部份不計薪外,會另外扣全勤獎金
常見的是只要一次不良出勤,就全額扣全勤獎金的狀況;也有分2~4次扣的
因此沒有全勤獎金的企業,勞工通常不會主動爭取全勤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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