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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人員適用勞基法第84-1條的責任制,可參閱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既然是勞動部核定公告的責任制工作者
則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核備」,
不受勞基法第30條(工作時間)、第32條(加班上限)、第36條(一例一休)、第37條(國定假日)、第49條(女性夜間工作)規定之限制
只是責任制還是有其基本工資與加班費的相關規定,可參閱勞動部常見問答
且另行約定的工作時間,仍有其規範,可參閱: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
以及保全人員適用的約定書範本
依據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
六、 維持適度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但年度休假不宜均以加給假日出勤工資方式實施。
國定假日固然可以約定出勤,但仍應該計給加班費
而且「不宜」所有國定假日都加班
保全的國定假日加班,本來就應依法給予加班費
這並不需要參考其他同業的支薪方式
其他公司違法,不代表您公司也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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