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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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車禍自請離職,非無工作能力,公司仍需補償原領工資及醫療費用嗎?

您好:

公司有一離職員工,107/3/5到職,3/11上班途中車禍,3/11~3/15公傷病假3天,之後繼續上班到3/18自請離職。

離職後該員陸續到公司叫囂要求公司職災補償(第一次送件,勞保局未核過該申請),再補送件,其另外的診斷證明上寫宜休養3個月,而勞保局也審核給於3/14~4/25傷病給付。

雖員工自請離職,只要職災醫療無法工作期間,公司仍要按原領工資予以補償,但是該名人員其實這段期間,多次親自到公司胡鬧,行動自如,非無法工作,這樣公司還是要補償原領工資及醫療費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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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61條第2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職災補償的責任,的確不因勞工離職而消滅
而職災補償主要是來自於勞基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職災補償金,是「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並非等到完全康復
只要恢復工作能力,即可免除職災補償的責任
此「恢復工作能力」應以醫師診斷評估為準
若雇主對勞工提供的醫師診斷評估有疑慮,可以要求勞工到指定的醫院再評估
但此額外增加到指定醫院的費用,應由雇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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