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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安胎假後的留職停薪期間產假的問題

請問員工請完安胎假後辦理留職停薪了,生產時還可以請產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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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50條第1項: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項: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可以看到,兩個法條的描述都是「停止工作」
產假的目的在於讓女性分娩前後可以停止工作,安心分娩及休養身體
而不是給予有薪假期的福利
留職停薪期間,並非在職繼續工作期間
女性勞工並不需要工作,也就沒有請產假「停止工作」的問題

要享有產假,除非提前復職
不過提前復職需要與雇主協商,也就是說雇主可拒絕
實務上當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多半會安排職務代理,也未必能接受提前復職

另一種狀況,就是復職後,仍在產後56天內
例如分娩30天後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則復職後仍有26天產假可請

老師請問員工懷孕期間有所不適,需先請醫生開立診斷證明需安胎休養,

1.診斷證明內需要註明休養的期間嗎?還是至生產前都可以請安胎假呢?
   例如:員工目前懷孕2個月,至生產10個月,還有8個月期間可以請安胎假?

2.安胎假超過30天的部分是以病假(住院)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因此30天以上的部分是不予給薪,但又說不能扣除全勤,所以若整個月都請安胎假是否仍要發放全勤呢?

3.安胎假(超過30天)實際上是不給薪的病假,但不能視為是留職停薪,所以年資要照算?員工的勞健保也都不能退保?同時也不需要請員工填寫留職停薪申請書?也不需要向勞保局申請因傷病留職停薪繼續加保?對公司來說她仍是在職員工,只是沒有薪資對嗎?

4.安胎假若一直請到生產前,開始生產時就直接要以產假給予56天產假的薪資對嗎?

對於請安胎假的員工來說,實際上仍是在職員工,一切年資.福利.請假規則都視同在職員工,只是這段期間內不予給薪對嗎?

不好意思,問題很多,再麻煩老師協助回覆,謝謝您~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安胎假的性質為病假(住院)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且依同條第三項,30日內薪資皆為半薪,超過部分得不予給薪。

該員若申請安胎假超過30日以上,後續請假時間確實可以留職停薪辦理,但其性質仍為病假(不給薪)而非真正意義上的留職停薪,且其申請事由並非於留職停薪中發生,故該勞工於產前申請產假仍是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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