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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前先正職轉兼職

請問,我107年7月底進公司,8月簽約成正職1年,在108年8月約滿轉兼職無簽約的狀態,已經在109年3月14日傳賴給老闆娘說,目前因需要離職去考試、學習但老闆一直不招人且一直說5月底再說,可是我已經要考試了,沒時間準備,因為一直不能請假所以才想離職,請問我可以只做到4月底離開嗎?

還有請問兼職要簽約嗎?

謝謝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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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108年2月,您應該是誤植了年份,假設您是2017年7月底到職

勞基法第9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您2017年8月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一年
2018年8月,定期契約期滿
除非雇主要求重新簽約,否則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反對,就已轉成不定期契約

勞基法第84-2條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
若您是2017年7月份到職,則目前年資應該是1年7個月
依照勞基法第15條第2項: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基法第16條第1項: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您年資1年7個月,按條文,應該於20天前提出離職聲明

不過其實勞基法第15條,只是準用第16條預告期,本身並無罰則
而勞雇關係本於民法上雇傭契約的本質,允許當事人隨時終止契約民法第488條
且勞工終止契約的終止權,是形成權,離職日以勞工聲明為主
但務必注意離職交接工作的完整
如果交接不完整,造成雇主損失,雇主可循法律途徑求償

您可以明確聲明離職日以後,要求雇主安排人力交接
如果雇主未能找到交接對象,則交接給雇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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