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 vote
0
所謂「到職日前依比例、到職日後可全休」這應該是指曆年制算法
您未提到您公司採用的特休計算方式,無法判斷公司的做法是否違法
實務上也有部份企業採預給制
則離職時,有可能已休天數要改以事假計算
無論如何,勞基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
勞資雙方約定的勞動條件,不能低於勞基法
您可將您到職以來,所有曾給予的特休加總(包括已休和結算)
與勞基法規定的特休天數加總相比
只要公司給假總數不低於勞基法,則不違法
104/10/13到職、108/3/6離職,實際上滿三年、未滿四年
歷年應取得的特休天數:
滿一年舊制7天+滿二年新制10天+滿三年新制14天=31天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