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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職日前離職,特休是否依比例給天數?

我任職公司於104/10/13到職

將於108/03/06離職,目前有14天特休
人資說因為我在到職日前離職
故無特休可使用,需將已休天數折算薪資墊償
正常理解不是到職日前依比例
過到職日可全休嗎?
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
再麻煩幫我回覆 
謝謝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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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到職日前依比例、到職日後可全休」這應該是指曆年制算法
您未提到您公司採用的特休計算方式,無法判斷公司的做法是否違法
實務上也有部份企業採預給制
則離職時,有可能已休天數要改以事假計算

無論如何,勞基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
勞資雙方約定的勞動條件,不能低於勞基法
您可將您到職以來,所有曾給予的特休加總(包括已休和結算)
與勞基法規定的特休天數加總相比
只要公司給假總數不低於勞基法,則不違法

104/10/13到職、108/3/6離職,實際上滿三年、未滿四年
歷年應取得的特休天數:
滿一年舊制7天+滿二年新制10天+滿三年新制14天=3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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