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 vote
1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工資的給付方式,由勞資雙方在訂定勞動契約時約定
並不一定只能用銀行轉帳
如果在訂定勞動契約時,已經約定要以轉帳的方式支薪
您自然應該在到職時提供銀行帳戶,供公司薪資轉帳之用
公司的要求,並無不妥
只是您若尚未開戶,就已離職,這是特殊狀況
應該向公司協商溝通,更改薪資支付的方式
若沒有指定銀行的戶口,理論上其他銀行帳戶也能轉帳
只是轉帳手續費可能勞工要自負
店長通常不負責匯薪資,只是轉達總公司人事單位的要求
您可向店長溝通,或是直接向發薪水的總公司人事單位溝通
看是要跑一趟總公司人事單位領現金(一般可能不會交給店長發放)
或是自負匯款手續費,轉帳到其他銀行的帳戶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