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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薪假之薪資計算與相關權利

1.公司從上個月開始不定期放無薪假,但事前沒有勞資協商亦無簽署減少工時協議書,僅資方單方面宣布;最近發放薪資,原約定工資-無薪休假工資後低於基本工資,違反勞動 2字第 0970130987 號令,和資方反映後沒得到正面回應,因此想請問針對以上兩點,我是否能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並向資方請求資遣費?

 

2.薪資計算部分,薪水為25000(內含2000的全勤獎金),在計算薪資時,以"25000/工作天數=1日薪資"作為無薪假天數扣薪標準,等於全勤獎金變相減少,請問這樣計算方式是否正確呢?

 

3.上周產量變多,因此需要加班,像是周一和周三需要加班,但在周四時又放了一天無薪假,讓人感覺是變相減薪,請問這種無薪假實施方式符合法規嗎?

熱門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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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涉及勞動契約變更,非雙方同意自然不得由雇主片面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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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勤獎金之所以會被認定為「工資」,是因為「依出勤狀況而發給」 所以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因此實務中全勤獎金多外掛於工資,用整個月出勤正常來當作獎勵,這部分是有問題的。

每月依出勤狀況計算,實質上與全勤獎金「依出勤狀況而發給」無異,仍可能被勞工局認定為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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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已提升至23,100元,扣完全勤會低於法定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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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薪假是為了勞資雙方在公司因面臨業務緊縮而倒閉,妥協下的結果,這部分必須要經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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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無薪假已涉及勞動契約變更,非雙方同意自然不得由雇主片面宣布,雇主片面宣布你當然能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6款終止勞動契約。

全勤獎金的部分,由於主管機關認定全勤獎金屬於工資,故即使未全勤,亦僅得依未出勤之比例扣減,若以此角度來看,雇主直接以25,000來計算,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實務中全勤獎金多外掛於工資,以一定金額作為獎勵員工全月出勤正常的獎勵,若以此角度來看,以25,000作為計算基礎就會有問題。

然而最重要的是今(108)年基本工資已提升至23,100元了,若25,000扣除全勤,則未達基本工資,故其全勤獎金應非作為一次性發給的獎金。

無薪假係勞資雙方在避免公司因業務緊縮而倒閉,為了共度難關期待雇主繼續營業提供報酬,最終由勞方妥協下的結果,其施行必然需要經過協商,若雇主單方面施行,則視為雇主受領勞務遲延(民法487條),雇主仍負有全額給付的義務,而勞工並不需要補服勞務。

貴公司未經協商,且從其仍有需要加班的狀況看來,其單純是為了減少人力成本而濫用該制度,應非屬於合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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