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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

一個月休4天底薪23100

本人是美容師公司規定月休4天但後續休假到第八天不可以抽成上班時數一天10小時之後才算加班可以補休時數,這樣公司有嚴重超時工作的問題嗎?底薪是23100外加是做抽成的這樣會讓人為了業績而放棄休假但後續沒補假跟加班費給予本人,這樣可以要求補足加班費給我嗎…

熱門回應
所以這樣公司確定應該補足我加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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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月休8天可參閱:『曹新南專欄』排班制,可否直接規定月休8天?
簡單說,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一年52週,計52例52休,共104天假
加上12天國定假日,一年至少休11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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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可參閱:勞工局加班費試算系統
計算方式可參閱置頂文:『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相關說明:
一、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二、平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三、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即必須計入一個月46小時內)。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出勤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其工作時 數不受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四、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五、例假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40條: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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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裡關於延長工時的各項條文,均未規範加班的最小單位
所以加班時數的最小單位,基本上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
只是加班費的計算結果,不能低於勞基法的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就是: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給延長工時工資
換句話說,只要是實際提供勞務、或是雇主要求勞工晚下班,無論幾分鐘都應給加班費
可以多,不可以少。多給就是優於勞基法;底限就是計算到分鐘

然而在加班認定上,由於部份勞工延遲下班,未必都在提供勞務
可能在處理私事、或是等候與親友會合等私人原因
為了避免認定上的爭議,許多企業會要求加班需事先申請,審核有無加班的必要
這樣的措施並不違法
畢竟雇主給付加班費,有權利評估是否工作量的確大到有加班的必要
同時勞工加班後,雇主也有權利檢視加班的成果
只是雖然是事先申請制,但實際計算加班費時,仍應依照實際提供勞務的時數

勞動基準法36條,每七日應有二日,作為休息日與例假日。

一年共有365日,365/7 = 52周

每周(每七日)應有二日休息,故全年例假與休息日應有52*1 = 104日

月休4日,12個月*4 = 48日

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都屬於延長工作時間(加班)

 

Q1、公司是否有嚴重超時。

每日工作時間皆為10小時,即每日皆有延長2小時工時。

月休四日等於休息日皆出勤,則最少4日休息日出勤。

依法每月延長工時在正常狀態下為46小時

休息日加班4 * 10 = 40

只要再上三天班就超過了

 

Q2、可以要求加班費嗎

只要雙方屬於勞動契約,且為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對象,就受到該法律的保障與限制。

延長工作時間與休息日出勤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前二小時每小時加給1.33倍時薪、之後給與1.67倍,此為勞工法定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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