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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月休8天可參閱:『曹新南專欄』排班制,可否直接規定月休8天?
簡單說,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一年52週,計52例52休,共104天假
加上12天國定假日,一年至少休11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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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可參閱:勞工局加班費試算系統
計算方式可參閱置頂文:『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相關說明:
一、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二、平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三、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即必須計入一個月46小時內)。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出勤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其工作時 數不受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四、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五、例假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40條: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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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裡關於延長工時的各項條文,均未規範加班的最小單位
所以加班時數的最小單位,基本上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
只是加班費的計算結果,不能低於勞基法的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就是: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給延長工時工資
換句話說,只要是實際提供勞務、或是雇主要求勞工晚下班,無論幾分鐘都應給加班費
可以多,不可以少。多給就是優於勞基法;底限就是計算到分鐘
然而在加班認定上,由於部份勞工延遲下班,未必都在提供勞務
可能在處理私事、或是等候與親友會合等私人原因
為了避免認定上的爭議,許多企業會要求加班需事先申請,審核有無加班的必要
這樣的措施並不違法
畢竟雇主給付加班費,有權利評估是否工作量的確大到有加班的必要
同時勞工加班後,雇主也有權利檢視加班的成果
只是雖然是事先申請制,但實際計算加班費時,仍應依照實際提供勞務的時數
勞動基準法36條,每七日應有二日,作為休息日與例假日。
一年共有365日,365/7 = 52周
每周(每七日)應有二日休息,故全年例假與休息日應有52*1 = 104日
月休4日,12個月*4 = 48日
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都屬於延長工作時間(加班)
Q1、公司是否有嚴重超時。
每日工作時間皆為10小時,即每日皆有延長2小時工時。
月休四日等於休息日皆出勤,則最少4日休息日出勤。
依法每月延長工時在正常狀態下為46小時
休息日加班4 * 10 = 40
只要再上三天班就超過了
Q2、可以要求加班費嗎
只要雙方屬於勞動契約,且為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對象,就受到該法律的保障與限制。
延長工作時間與休息日出勤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前二小時每小時加給1.33倍時薪、之後給與1.67倍,此為勞工法定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