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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採用四週變形工時,本來就應該依照四週週期來計算例假日、休息日、與正常工時
四週內有四例四休、四週的正常工時160小時(而非以月計160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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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變形工時與例休假問題,可以先參考這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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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週變形的空間是比較大的,建議可以透過交替排班方式,例如A員工是週六休息日、週日例假日;而B員工反過來,或把例假與休息日排到週一~周五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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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表須要預排,事先確明例假日與休息日,事後計算出勤與加班費才有依據,看哪天是1倍的,哪天是1.34、1.67、2.67的。
排定之後當然還是可以調動,但必須還是要符合變形工時下的1例1休規範,且必須要員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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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與休息日並未限定只能排在週六及週日,其日期應在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前提下,由勞雇雙方協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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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參閱:內政部公告的國定假日
勞基法第37條(國定假日):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
國定假日遇到例假日、休息日,都要補假
換句話說,國定假日不能與例假日或休息日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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