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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雇主有時會有這種錯誤的概念,員工曠職不代表不用給付薪資,因為依照法令規定,有給付勞務,就要有報酬
契約終止屬於形成權,一方表達意思就足以使雙方法律關係變動,並不需要他方同意。
曠職超過三天(連續),公司可以開除員工,曠職三天,只能扣曠職日薪水。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此二條文已明定工資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少或拒絕發給,若勞工已提供勞務,雇主即應直接全額發給勞工,不得因雙方契約終止原因而不發給薪資,即使您真的有曠職等事項,工資仍然要依提供勞務期間計算。
不過,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勞資雙方皆有預告他方之義務,雖然此條文對於勞工來說是軟性條款(無罰則),雖契約終止屬於形成權,但若能符合預告義務仍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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