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於106年7月17日開始任職,於108年5月6日先以SKYPE通知主管並口頭告知主管將於5月底離職。
後來在108年5月14日寄出EMAIL正式告知將於108年5月31日離職。
請問這樣是否有符合現行勞基法法規。
因為主管沒有給我正面回應,但我已經以EMAIL告知。
vacationQuestion
勞基法第15條第2項: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雖然準用勞基法第16條的預告期規定,但其實勞基法第15條並無罰則
而勞雇關係本於民法上雇傭契約的本質,允許當事人隨時終止契約(民法第488條)
且勞工終止契約的終止權,是形成權
勞工表明自請離職時,就發生效力,不須得到雇主同意
所以基本上,離職日仍以勞工聲明為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