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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工資不得預扣作為違約或賠償之用,賠償若非行為人的行為直接產生,則應酌減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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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有建立幾個概念,第一個是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工資在未獲得同意前,皆受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定期、全額及直接」給付之保障,只要有工作,雇主就要負擔相對的報酬。
第二個,勞動基準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除了22條的「定期、全額、直接給付」外,勞動基準法第26條亦清楚明定不得預扣工資作為賠償之用,即使勞工確實有造成損害並負擔賠償之用,雇主仍不得逕自扣除勞方工資作為違約或賠償,否則即已明確違法。
第三個,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當有故意或過失,而導致他人受損,確實負擔損害賠償,但仍需考量因果關係,即你的行為與損害的結果必須存在有因果關係,確實因你的行為而導致損害發生,才會有損害賠償問題。
最後,民法第213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損害賠償應以造成的損害為限,有損害則有賠償,損害以恢復原狀為目的,無法恢復才會要求金錢賠償,且禁止超額填補(不當得利)。
總和如下:
工資不得預扣作為違約或賠償之用,若雇主認為有損害,則應依損害範圍要求賠償,但工資仍應全額發給,且該賠償若非行為人的行為直接產生,則應酌減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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