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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時,應該回到法令預設的週年制檢視並結算
你的到職日為105/09/01,離職日為108/09/02
年資應滿三年以符合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4點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公司人事應是搞錯,108年可休天數是計算107年度
有可能人事沒有留意到妳的到職日
才會說超休
實際應再給妳75H才對
106年度可休 滿一年特休7*122/365=2.34天
107年度可休 滿一年特休7*243/365+滿二年特休10*122/365=4.66+3.34=8.08天
108年度可休滿二年特休10*243/365+滿三年特休14*122/365=6.66+4.68=11.34天
因108.09.02離職,已過到職日09.01
因此滿三年的特休資格已取得
離職時應將滿三年的特休天數後半段一併結算
14*243/365=9.32天(75H)
我的觀念是這樣,希望有幫到妳
再看是否有人回應妳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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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也可下載參考:1111個人版特休試算工具
輸入到職日、查詢日期;選擇特休制度、進位方式、比例方式,即可對照檢視
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的特休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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