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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的締結與否,並不是看勞工保險時間,而是看雙方合意的時間,您自5月13日到職提供勞務,契約就已經締結了,所以依法已經產生預告義務了喔。
預告期的起日,依民法120條第二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預告期間依法為10日、20日與30日,即以日為期間,故應屬該項之規定,也就是預告的當日並不計入,舉例:
108年8月23日預告10日後離職,則離職日應自108年8月24日起算至108年9月2日,共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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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表明自請離職時,就發生效力,不須得到雇主同意
所以基本上,離職日仍以勞工聲明為主
何況您任職未滿三個月,離職並不需要預告期,注意做好離職交接即可
雇主若認為交接時間不足,造成損失,向勞工求償,自無不可
只是雇主需舉證其損失,並說明勞工所負責的工作,真有設定較長交接期間的必要
而且,雇主只能循法律途徑求償,不可扣勞工的工資
否則違反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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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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