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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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規章跟勞基法?

在某間公司報到第一天時有簽一份公司規章,裡面提到離職需提前45天告知,如未提前45天告知者須賠償12000元。另有備註除非有特殊狀況跟雇主協調得到書面答覆。

在工作第三天時,因家裡出了點事情,無法在繼續工作,故跟雇主提出離職,但雇主卻說造成公司很大的損失跟問題,必須照著合約走。
 
但勞基法有規定未滿三個月提離職可以不用預告日。
 
何況我才工作第三天也只是個沒有任何職級的服務生。但老闆卻說要繳交違約金12000元⋯
 
請問這樣是合法的嗎?要如何處理較好?
因為家裡真的有狀況無法繼續工作。
熱門回應

違反勞基法規定就是無效的

 

1

勞工表明自請離職時,就發生效力,不須得到雇主同意
所以基本上,離職日仍以勞工聲明為主
何況您任職未滿三個月,離職並不需要預告期,注意做好離職交接即可
雇主若認為交接時間不足,造成損失,向勞工求償,自無不可
只是雇主需舉證其損失,並說明勞工所負責的工作,真有設定較長交接期間的必要
而且,雇主只能循法律途徑求償,不可扣勞工的工資
否則違反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2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3

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建議您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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